松阳:出台《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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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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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风险。日前,松阳县政府出台了《松阳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

2018年,松阳县审计局对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主体不明、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实物管理与权证管理脱节,经营性资产闲置和管理缺位等问题。提出应明确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主体,制定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性资产效益的审计建议。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主体。要求管理主体建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国有经营性资产基本情况、出租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收缴的管理。管理主体不得与有不良记录的人员或者组织建立租赁关系。管理主体应切实履行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规定》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经依法确认为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由其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要求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在缴纳税费和扣除有关费用支出后上缴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规定》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坐支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收益,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益,私设“小金库”。对违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交由县纪委(监察委)进行严肃处理。(方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