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网站“审计动态”栏目5月25日报道:浙江: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会商研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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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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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月25日,审计署网站“审计动态”栏目刊发了《浙江: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会商研判实施办法》,现予以转载。

近日,浙江省出台《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会商研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落地落实,打通从专业的审计报告到领导干部评价使用、责任追究的“最后一公里”。

《实施办法》共16条。对会商研判对象、原则、内容、程序,以及责任类别细分、界定、研判结果运用、容错免责机制运用等进行了规定。除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中的定责问题外,首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涉嫌违规违纪,或虽不涉嫌违规违纪但明显不当的事实和其他各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影响其履职评价的事实,纳入会商研判范围,并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纳入会商研判范畴。

经综合会商研判,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分为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对重点对象的研判结果: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分为“后果较重”“后果严重”两类;直接责任分为“后果一般”“后果较重”“后果严重”三类,启用相应问责方式。同时,为改革实干者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容错裁定机制,对弄虚作假、拒绝整改等从重提出研判建议,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损失、积极配合审计或组织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从轻提出研判建议。

会商研判由组织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共同实施,一般采取会议方式,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后进行。会商研判意见形成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部门提出对重点对象的处理建议,并按程序实施。

《实施办法》的颁布试行,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新形势下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善干部大监督工作机制,服务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金丽明)


原文链接:http://www.audit.gov.cn/n4/n2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