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明确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2-01-19 12: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信息来源:

分享:

2021年11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这是继《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发布后,省首次系统明确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管细则。

2020年9月,省审计厅在开展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省某地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超范围经营、资金管理混乱,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审计反映问题情况研究制定上述《工作指引》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

规范准入行为,严把设立“门槛”。《工作指引》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进行规范,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的实缴资本、主要人员出资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作出限制,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严把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设立“门槛”。

明确业务规则,划定业务“禁区”。《工作指引》明确提出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可开展的七种业务类型,强调严禁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融资或变相融资,要求通过银行对民间资金进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并对单个借款人的借款余额设定上限。同时强调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初衷和定位,明确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注册地行政区域范围。

强化监督管理,开展定期“体检”。《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指出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建设全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预警;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备案信息公示制度,做好定期报告和统筹监管工作;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建立主监管员制度,对融资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