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桐乡两名国企职工不当牟利自食恶果
索 引 号: | 00248239X/2020-0039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审计厅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
文号: |
00248239X/2020-00397
财政
省审计厅
2020-11-0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1-0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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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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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近期,原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屠甸集贸市场出纳朱某某及乌镇集贸市场副经理沈某某被依法处理,两人利用职务之便不当牟利,贪小失大,自食恶果。
桐乡市审计局在金凤凰集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通过延伸下属集贸市场发现,屠甸集贸市场出纳朱某某将部分集贸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水电费、保证金等存放在私人银行账户,并且收取与上缴日期间隔时间较长,存在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嫌疑。对此,及时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给桐乡市纪委进一步查处。
经桐乡市纪委进一步调查发现,屠甸集贸市场出纳朱某某利用其保管该市场摊位费、水电费、保证金等公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存放于其私人银行账户内的公款,供其丈夫钱某进行营利活动,合计人民币19.93万。原乌镇集贸市场经理沈某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存放保管摊位费、水电费等公款累计294万余元,在公款私存期间未上交存款利息,且未经领导同意开通理财、炒股、证券定额定投以及绑定支付宝账户,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根据查实情况,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屠甸集贸市场出纳朱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中共乌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原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乌镇集贸市场副经理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