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出台“五项制度”强化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20-03-1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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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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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兴县围绕审计监督“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在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动态监督、审计整改协作、审议监督、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出台五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审计监督。

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出台《长兴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机关与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县纪委监委、县组织部等单位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听取或者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强化审计动态监督。出台《长兴县审计动态监督制度》,规定县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时,抄送给县纪委监委、县人大财政经济委等,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出具《审计整改督促告知函》并抄送给被审计单位派驻纪检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增加监督合力。

深化审计整改协作。出台《长兴县审计整改协作制度》,要求加强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县委督查室和县人大财政经济委等职能部门与审计工作的协作配合,实行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建立审议监督制度。出台《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监督审计整改查出问题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每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1月,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建议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在常委会审议期间视情况对部门或乡镇开展专项询问。

强化审计结果公开。出台《长兴县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管理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工作,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对被审计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朱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