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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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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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审计决定的。
1.具体投诉请求: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诉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复查和复核。
3.法律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诉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复查和复核。
3.法律依据:《浙江省审计条例》。
(四)人事关系争议。
审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劳动关系争议。
1.具体争议:审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1.举报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序号 | 内容 | 对口业务处室 |
1 |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财政收支情况 | 财政处 |
2 |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 |
3 |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
金融处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财务收支情况 | |
5 | 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政策执行和风险控制情况 | |
6 |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 |
7 |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专项资金及海洋与渔业、新农村建设资金 | 农业处 |
8 |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省属企业境外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经贸处
|
9 |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 |
10 | 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 |
11 | 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投资一、二处 |
12 | 矿产、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情况 |
环资处
|
13 |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等 | |
14 | 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有色金属勘察局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 |
15 | 省级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部分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 行事处 |
16 |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省政府涉外部门财务收支情况,省级以上开发区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 | 外资处 |
17 | 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 社保处 |
18 | 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教育、科技、文化专项资金 | 文教处 |
2.法定途径:审计监督举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9〕153号)。
(二)检举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劳动纪律等行政纪律行为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
(三)检举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四、应当逐级信访反映的事项
对审计机关(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审计机关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具体事项:
1.反映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审计机关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审计机关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4.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向被举报单位(部门)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6.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文明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审计机关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审计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二)法定途径:信访。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文明审计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