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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发挥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7-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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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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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新开设“专家论坛”栏目,主要邀请相关领域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就国家审计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审计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阐述观点和见解,为新时代审计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具有可参考性的思路和建议。本期特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潘亚岚教授就协同发挥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作专题讲解,供广大读者学习借鉴。
协同发挥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的思考
□ 潘亚岚
潘亚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把财会监督作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首次重要论述,把财会监督提高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新的政治高度。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健全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同时又存在明显区别,发挥着不同功能与作用。科学界定两者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责任,构建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从而提高监督效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与职能
会计作为一个控制信息系统,贯穿资金运动全过程,对经济活动具有监督职能:在资金收付的过程中维护好财经纪律,在会计核算中做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在财务管理中做到资金的合规性、有效性,通过将内部控制嵌入到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设计和会计信息系统之中,形成对经济运行的权利约束机制。
财会监督是包括单位内部财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在内的“三位一体”监督体系。财会监督渗透到经济的毛细血管,贯穿于经济活动全过程及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具有内部性、系统性、连续性、全面性特征,但同时又存在权威性不高、独立性不强、威慑力不够、抓手不多等局限性。而审计监督重在事后监督,是独立“第三方”实施的监督,具有独立性、间断不连续等特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威慑力更强。
当前,随着大数据、智能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建立业务和数据系统接口,在系统中嵌入审计模块获取实时数据,实时监控数据源头,为实行实时风险预警和持续审计监督提供了可能性;运用大数据模型的关联关系分析,收集被审计单位跨领域、可量化的所有数据,规避抽样审计风险,为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了技术支撑,从而解决了审计监督事后监督、不连续监督、重点监督的固有局限,使得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界限变得模糊。但在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不同的定位,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担负着不同的监督主体责任,在监督体系中无可替代。财会监督是审计监督的基础,是审计监督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审计监督又反过来促进财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强财会监督可以把经济权利运行有效规范在事前,贯穿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经济运行的全方位。审计全覆盖是实行以重点审计为特征的全覆盖,审计监督必须发挥财会监督的基础性作用和前端关口功能,从而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二、构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机制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都属于经济监督范畴,就财政资金运行而言,财会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是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过程的两大基本监督。
一是目标协同,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服务于落实党和国家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服务于制约与监督权力运行,服务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公共资金使用绩效,服务于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执行标准协同,都是依据统一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统一的财经法规与财经纪律,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内控制度规范。
三是功能作用协同,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实现监督“全覆盖”。加强财会监督,以财会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全覆盖保障国家审计的全覆盖。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治已病,防未病”,通过国家审计发现问题,找出病因,从而促进制度完善,改进管理,达到“防未病”的效果。同时,国家审计的“治已病”成果转化成规章制度,可以通过财会监督落实“防未病”,通过完善财会制度增强经济“免疫”功能。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将内控机制嵌入财会监督之中,把关口把在事前与事中,把腐败及时挡在门外,以财会监督的及时性和审计监督的威慑力合力解决“不能腐”和“不敢腐”问题,协同提高反腐倡廉治腐败成效,破解审计屡审屡犯的难题。
三、加强财会监督,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都是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者互相补充又互相制衡。
一是从国家治理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新高度认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新方位,加强财会监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的基础性作用,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强化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信息共享、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把内控机制渗透到行使公共权力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夯实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发挥协同效应的共同基础。
三是创新审计监督理念,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借力财会监督,消除监督盲区,助力审计监督靶向精准,更好地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效度,实现多元监督主体的协同共治,提升审计监督服务国家治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