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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计监督 助推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征管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27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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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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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计监督 助推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征管工作

□ 孙平芳

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征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征管,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实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环保税法正式施行,各级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中,必须将环保税审计作为重要内容,并引起高度重视。结合2019年度省厅组织对全省13个县(市、区)近三年固体废物处置监管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就强化我省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征管工作作深入思考。

一、存在问题

(一)未按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审计调查情况反映,多数县(市、区)未按税法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半数以上县(市、区)未按税法规定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导致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申报及实际征管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二)少征、漏征环保税情况较普遍。从各级审计机关对环保税征管审计调查情况看,全省少征、漏征环保税情况较普遍,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征管工作及生态环保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如,被调查县(市、区)所属1533家存在固体废物环保税涉税行为的企业,仅有207家企业进行了固体废物环保税纳税申报,申报率仅为13.5%,征收环保税不足2万元;进一步抽查156家应税企业,发现已申报环保税企业仅20家,占比13%;抽查220家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行为不合规受到立案处罚的企业,均未按规定征缴环保税。

(三)审计力度有待加大,环境审计全覆盖存在盲区。近几年,随着绿色发展及低碳经济等理念被普遍接纳及倡导,环境审计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由于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基础都比较薄弱,再者环境保护问题的全方位性与审计人力资源的有限性矛盾突出,尤其是针对环保税法方面的审计涉及较少、关注度不高,离环境审计全覆盖要求还有差距,如何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与建设作用,实现环境审计全覆盖亟需破题。

二、原因分析

(一)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环保税法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未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建立由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也未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影响环保税征收管理,致使未能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宣传工作不力。目前基层税务部门所做的环保税收宣传主要针对水、大气等涉税企业,很少涉及固体废物环保税征管对象。审计调查结果也表明,企业未申报环保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税务部门对税法宣传不够到位。

(三)纳税意识不强。尽管环保税法已于201811日施行,但纳税人仍停留在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的惯性思维上,主动申报意识不强,未履行纳税人义务并缴纳环保税。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省级政府及生态环保、税务等部门除本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外,还要按照环保税法规定,高度重视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并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争取全省信息共享平台早日有效运行,确保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传递工作定期化、常态化,切实做好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征管工作,做到纳税申报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提高认识,重视环保税法宣传。全省各级部门应认真学习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保护生态、促进环保角度认识并践行费改税的真正目的。同时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不仅对水、气企业加强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更要重视对固体废物企业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提升对固体废物相关企业的环保监管,促进企业真正认识环保税的积极意义,转变污染治理理念与方式,刚性约束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

(三)整合资源,继续加大审计力度。各级审计部门除了安排环保专项审计外,应科学整合并合理匹配审计资源,每年在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中要高度关注各地贯彻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重视环保税征管工作,促进企业增加环保意识,最大限度发挥审计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省厅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