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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定责应做到“两看三问”
发布时间:2021-03-2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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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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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定责应做到“两看三问”
□ 梁维力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责任认定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他审计最显著的特征,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环节和难点。结合《规定》施行以来的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审计定责中,要做到“两看”“三问”。
两 看
一看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直接或授意“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定》中定责条款共两条11款,其中有2款半的定责情形是个人直接或授意他人“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需要产生后果就能定责,分别为第四十条(一)(二)款和第四十一条(三)款前半部分,具体包括三种情形:领导干部直接违反;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政领导同步审计时,“一把手”在决策时直接违反,“二把手”未发表明确反对意见(也可理解为直接违反)。“直接违反”的方式可包括个人直接决定、通过主持会议决定、签署文件决定等。如在某审计中发现,某单位负责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决定长期租用电动汽车作为公务用车,直接违反了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应承担直接责任。
二看领导干部在相关问题中发挥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在揭示问题的同时,还要查找领导干部本人在问题产生中发挥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是否通过会议决策、文件批示、部署交办等方式促成了问题的发生,或应监管而监管不到位导致问题发生。在责任认定时,还应有适度的说理性表述,展示领导干部与问题之间的关系。如在某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其投资的企业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审计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日常也未对投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因此审计认定该单位领导因疏于监管应承担领导责任。
三 问
《规定》定责条款中,除了“直接或授意违反”的情形,其余定责情形必须要有“后果”,也就是“无后果不定责”。《规定》对后果的表述为“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审计人员在定责时,应严格对照《规定》条文来思考,认真问三个问题。
一问该问题有没有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该后果较容易把握,一般要有能够量化的资金数量。
二问该问题有没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该后果在审计实践中较少碰到,应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判断。
三问该问题有没有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这点相对较难界定,但通过审计机关集体研究决策,应该能做到基本正确判断。
以上三个后果,除了直观的情况外,根据相关释义,还“包括造成的恶劣影响、潜在的经济损失浪费和风险隐患等相对隐蔽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需要集体研究、具体分析,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但只要按照“三问”来思考、研究,就不会偏离定责的基本方向。
另外,要想准确定责,最重要的还是要原原本本学习《规定》,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只有读懂条文、理解精神,才能更好地执行。
(作者单位:温岭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