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39X/2013-00292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审计厅 公开日期: 2021-08-31
文号: 浙审办〔2013〕70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39X/2013-00292

  • 主题分类:

    审计

  •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审计厅

  • 成文日期:

    2013-08-20

  • 文号:

    浙审办〔2013〕70号

  • 文件登记号:

    ZJSP25-2013-00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审计机关信访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3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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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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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机关的信访工作,推进审计机关信访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审计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同时还承担着群众来信来访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以及指导督促本系统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群众来信来访呈增多趋势,做细做实信访工作有利于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广泛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根据分管内容“一岗双责”、涉事处(科)室协作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做好来访登记和来访人反映问题的记录及来访人需要了解有关事项的解答工作;对重要的来访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11〕124号)文件要求,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按照“四单一记录”的要求予以落实。

三、加大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力度

(一)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群众来信的工作制度,规范接信的岗位职责、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提高办信、接访、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工作质量。各级审计机关领导要亲自对信访事项把关,坚决制止行政不作为、超逾时限办理信访事项等行为,切实保障信访群众的权益,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切实做好交办、转送的信访办理事项。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2013年度浙江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规定,从今年开始,实行市、县两级基层单位与省级主管单位连带考核制度,对省信访局通报的未按规定办理的转送、交办件,省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对通报后基层单位仍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根据《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信访局关于对信访事项办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问责的通知》要求,视情进行通报或效能告诫,对应通报未通报、应提出效能告诫未提出的,发现一次扣2分。据此,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做好交办、转送的信访件的办理工作,做到告知及时到位,办理规范准确,程序合法质量好,信访人(申请人)满意度高,真正体现审计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

(三)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信访办理工作的指导和沟通。省厅将加强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信访办理工作联系,加强对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特别是对一些发生在基层而处理权限在省级机关的信访事项,省厅要主动了解和听取基层审计机关的情况意见,采取信访信息联通、处理力量联合、处理方式联动的协调机制,齐心协力地做好信访事项处理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信访事项规范办理工作制度。

1.登记。及时登记群众来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完整、准确。群众来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人数、工作单位、地址、收信日期、主要内容、联系方式、办理方式和办理去向。对拟上报领导或交办处理的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意见建议的来信,其内容登记要详细,包括意见建议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来信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对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的群众来信,可作简要登记。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也要作好登记。

2.督办。对由本机关交办或转送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后,本机关审核认为该信访事项尚未办结,需续报(重报或补报)后续办理情况的,填写《信访事项督办函》发送或寄给承办单位进行督办,直至办结为止。对由本机关交办或转送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已超出办理期限,如无特殊原因,应填写《信访事项督办函》发送或寄给承办单位,要求尽快调查处理并报送办结报告。

3.复查、复核。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申请,要认真对待,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告知书》,寄给申请人,并在30日内做好复查复核工作,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复查申请,其材料(内容)欠缺的,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材料补证通知书》寄给信访人,要求其提供书面补证材料(内容);对申请人不服事权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政府或工作部门申请复查的,根据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的要求,经复核小组查实认定后,作出复查决定,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对申请人不服政府或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申请复核的,根据申请人在复核申请中提出的要求,经复核小组查实认定后,作出复核决定,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4.反馈。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属直接办理的,办结后,在10日内填写《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反馈单》,发送或寄给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

5.送达。本机关受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和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将处理(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信访人,同时填写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寄给信访人、申请人,要求他们认真填写,并寄回送达回证。

6.用好信访信息系统。有条件联通政府内网的审计机关,在联通后,应及时将本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件及上级交办或转送的信访事项,按要求将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处理(答复)意见书、办结报告、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等信访事项办理各环节的文书材料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二)建立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

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形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并每季度排查一次信访问题,对可能发生的信访事件,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在信访工作上不出大的问题。与此同时,通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建设性作用。

(三)建立健全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认真做好信访档案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工作。对反映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各种文字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建议、申诉、求决、揭发控告的有关文字材料,信访事项办理的各种文书、信访和处理登记,年度信访工作统计报表、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批示、信访工作有关文件等,列入信访档案保存范围,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如信访工作人员调动,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信访档案,为领导决策和指导信访工作发挥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3年8月20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审计机关信访工作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