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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责主业 切实依法履职尽责
发布时间:2022-03-1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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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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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责主业 切实依法履职尽责
—学习新修订审计法心得体会
□ 张 亮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审计人员要深刻领会新修订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聚焦主责主业,切实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自觉遵法,从根本上筑牢依法审计的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到“尊法”,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提升法治意识、具备法治能力、坚持依法办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审计机关拥有至高的宪法地位,宪法赋予审计机关重要使命。当现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不能适应审计实践需要时,按照党中央要求,根据宪法精神修订审计法,又为审计机关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新修订审计法构建了党领导下的审计监督机制,体现了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审计人员要强化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自觉尊崇宪法和审计法,珍重法律赋予审计的权利,珍惜法律赋予审计的荣耀,从根本上筑牢依法审计的根基,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二、认真学法,为正确履职尽责打好扎实基础
与现行审计法相比,新修订审计法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总共60条;在保持原有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了修订。审计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理解新修订审计法,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为正确履职尽责打好扎实基础。
一要准确定位审计机关职责。新修订审计法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依照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上述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细致深入的表述。审计人员要深刻领会各条款含义,明确审计机关的主责主业是聚焦财政财务收支开展审计,正确履行职责。
二要严格把握审计机关权限。新修订审计法第四章对审计机关权限进行了详细表述,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业务、管理资料,使用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在有证据前提下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等。审计人员要依法准确使用审计权限,一方面要敢于碰硬,据理力争,同时加强审计法的宣传普及,促进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机关的权限和接受审计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红线意识,不能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隐私,不能泄漏工作中知晓的各类秘密。
三要清楚了解审计能力要求。新修订审计法对审计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能力要求,在政治上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在态度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工作上要业务精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作风上要敢于担当、务实清廉。审计人员要清醒意识到自身能力短板,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格依法履职尽责。
三、严格守法,形成权责相符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新修订审计法既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压实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又在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审计人员在学习、宣传新修订审计法的基础上,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一要聚焦主责主业,积极探索研究型审计。审计机关30多年的实践证明,审计工作“有为才有位”,审计监督的权威来自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更来自审计机关过硬的专业能力。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署的各项要求,突出审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开展审计。要积极探索研究型审计,把研究作为审计工作的前置准备,研究透彻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有的放矢,更好地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要保持审计独立性,坚决退出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自2016年以来,审计署对退出议事协调机构事项多次反复强调,新修订审计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但从今年全省审计执法质量检查情况看,全省审计机关参与议事协调机构情况仍存在。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修订审计法要求,认真清理退出相关机构或工作,确保审计独立性。
三要恪守权力边界,杜绝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只有实现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从全省审计执法质量检查情况看,审计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虽为个例,但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从审计人员向省厅法规处咨询的问题来看,一些审计人员对于“超越法定权限”和“超越审计实施方案内容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不能很好区分问题的实质与严重性。新修订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作了非常清晰的表述,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到依法审计。
四、公正用法,切实维护审计机关公信力
对审计法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新修订审计法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审计人员要在审计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切实维护审计机关公信力。
一要努力促进构建大监督协同机制,体现审计力度。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卫士”“反腐败利剑”,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要求,是审计监督的应有之义。今年6月,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召开,增设省审计厅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并以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了省审计厅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与反腐败工作相关单位配合协调的意见》。省审计厅探索大监督协同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审计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相关做法获得省委主要领导、省纪委主要领导、省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获评2020年度“浙江省政府部门绩效改革创新项目”。审计人员要按照新修订审计法的要求,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充分展示审计力度。
二要探索完善容错免责制度,体现审计温度。浙江审计关于容错免责的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审计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系列要求精神,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使“审计监督有力度、容错免责有温度”,切实为敢想敢干的干部撑腰鼓劲、为敢作敢为的干部保驾护航,营造了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新修订审计法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探索完善容错免责制度,以制度保障为打“硬仗”的干部撑腰,对一时之过不“一票否决”、为公之失不“重打板子”。
(作者单位:省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