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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系统津补贴发放管理的审计重点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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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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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系统津补贴
发放管理的审计重点和建议
□ 胡银华
津补贴发放管理情况是审计部门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按照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津补贴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往各自为政、自立名目发放各项津补贴的乱象得到根本遏制,维护了公务员队伍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津补贴政策总体上得到有效执行。结合政法系统干警工作的实际,特别是一线干警工作强度大、工作日之外加班多的特点,省级以上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为保障人民警察序列公务员的正常权益,有针对性的出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等管理规定。但部分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需要继续予以关注。
一、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是发放依据不足。相关部委文件要求,各省人民警察主管部门要制订本地区补贴执行标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备案后执行。同时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审计中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未按实际加班和值勤天数计算发放津补贴。是否存在对行政编制人员按统一标准顶格发放加班补贴,或者未执行文件规定的考勤和公示要求,未能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加班和补贴发放情况,造成加班情况不实、补贴发放依据不足、发放情况不够公开透明。
二是超范围发放。文件规定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并明确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和四类视为值勤的情形。同时,规定中明确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审计时,需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在实际执行中是否违规扩大发放范围,是否存在将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及不符合执勤情形的综合、监督岗位等人员纳入发放范围的问题。
三是超标准发放。文件明确,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为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每月一般不超过6天。审计时,需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上述标准执行不严,存在按每月4个双休日加班8天顶格统一发放;是否未将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如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的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以统一提早上班、推迟下班名义,将一天未满4小时以上的加班作为补贴的发放标准。
四是重复发放。文件规定,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审计时需要关注,被审单位在实际执行中是否存在值勤岗位津贴与其他补贴重复发放问题。特别是领取值勤岗位津贴的同时重复领取出差补贴,或者对休假等不在岗人员未作加班扣除,导致重复或者多发放补贴。
五是福利化发放。文件要求,补贴发放要依据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考勤情况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不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要向一线实战单位倾斜。审计中需要关注,基层单位津补贴发放有无平均化、福利化发放现象,如是否按固定天数向行政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平均发放加班补贴和夜餐费,不符合优绩优酬的要求;是否存在未区分综合部门和一线部门,均按照最高可发放标准在单位内部平均发放加班补贴问题。
六是超额度发放。文件明确,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实行总量管理,在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保留补贴总量内统盘使用。审计时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有无突破总额控制,出现超额发放加班补贴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未能从讲政治高度,从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角度来看待规范待津补贴政策问题。以惯性思维把加班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视同特有的待遇或福利,甚至认为法不责众,进行平均化、福利化发放。
二是政策宣传不够。加班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的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中央八项规定后又按从严执行的角度进行调整,各地针对当地实际也出台过一些细化规定。近年来一些单位新进人员多、财务人员变化较大,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对已有政策学习不深不透的现象。加上各单位业务有所差别,对具体政策执行上存在理解和把握上的偏差。
三是执行把关不严。加班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报销审批把关中,相关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和老好人思想,以简化操作等理由,实现利益均沾,违背据实发放、向一线实际加班和值勤干警发放的政策初衷。
三、审计管理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教育,从政治高度认识和严格执行津补贴政策。利用讲座、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对财务审批、考勤和统计等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对容易发生的错误案例进行讲解,提高业务办理水平。
二是强化指导检查。上级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系统内各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体现政策优绩优酬导向,确保加班、值勤津补贴的正常发放。防止补贴“平均化”“福利化”,不实申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问责。对弄虚作假、屡审屡犯,故意违规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一方面对多发冒领的补贴进行清退,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耍聪明的得逞。另一方面,要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体现政策的严肃性,确保相关补贴政策的严格执行。
(作者单位:省厅经责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