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9X/2023-00744 | 主题分类: | 审计 |
发布机构: | 省审计厅 | 公开日期: | 2023-08-22 |
文号: |
00248239X/2023-00744
审计
省审计厅
2023-08-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22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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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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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印发《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实施办法》
近日,湖州市纪委机关、市监委、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市委巡察办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审计机关之间的协调协作,有力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
《实施办法》明确,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明确对口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日常监督配合等事项,并加强信息共享。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事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巡察机构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应事先听取审计机关意见。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保持常态化沟通协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例会,及时研究和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处置情况。
《实施办法》要求,要加强线索移送和处置。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应当围绕突出重点“事”“钱”“人”,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影响等分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报经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办理。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线索后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并依法依纪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况向审计机关反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年底前向审计机关反馈年度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办理综合情况。
《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配合保障、成果落实和共享。对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批转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等重要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要优先办理、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审计发现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进监督,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建立专项工作成果库、问题线索库、经验案例库等,共享审计发现问题典型案例信息资源,构建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大贯通、大融合。(温燕红)
乐清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近日,乐清市审计局联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建立了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常态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对口联系、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联合行动、交流培训等六大机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形成监督合力。
明确对口科室、夯实协作基础。确定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作为对口联系部门,并就协作配合工作进行常态化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双方共享政策制度、及时通报抄送协作领域的工作要点、会商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等。
突出协作重点、实现高效协同。审计机关配合检察机关提供审计专业支持,检察机关配合审计机关参与调查。在协作领域发现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对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针对检察办案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一些系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双方同步开展联合调研,促进“检察+审计”监督深度融合。
检审资源共享、提高共治能力。双方通过共同举办或派员参加对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授课等方式,互相学习借鉴,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和审计监督能力。检察机关邀请审计机关业务骨干,担任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提升相关领域办案专业性。(胡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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