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学会章程 (经2021年5月11日浙江省民政厅审核通过)

发布时间:2024-08-1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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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审计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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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udit Society,简写ZJ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审计学会、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大专院校、审计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的研究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主题主线,团结和组织本省审计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提高审计理论与业务水平,促进我省审计事业发展,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围绕推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推动审计理论、审计实践和审计制度创新,加强智库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树立良好学风,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学会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审计学会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审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由浙江省审计厅党组领导。本会接受省审计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联系审计工作实际,探讨审计客观规律;

(二)宣传国家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编译出版审计书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借鉴和介绍国内外的审计科研成果和审计工作经验,普及审计知识;

(四)举办专题审计研讨班和培训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参加中国审计学会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活动,指导和支持各市审计学会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审计学会及社会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六)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市审计学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审计和经济学界的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审计(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热爱审计理论研究,有一定审计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的审计业务骨干、审计教育工作者和研究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推荐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学会秘书处批准;

(四)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从事学术研究;

(三)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四)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审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制定财务和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决定邀请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审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审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本会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审计厅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可以兼职但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审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审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审计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审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415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