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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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审计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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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学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审计学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依法办事,照章纳税。
第三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会内部财务行为;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科学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准确反映学会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定期财务自查自纠机制,每半年对财务核算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与差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岗位不得一人兼任。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
第六条 会计职责
(一)负责学会总账、收入、支出、往来、固定资产、税金等明细账的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每月及时准确编制学会的财务报表。
(二)每月对学会的收入、支出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分析。
(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学会的收入支出项目,负责完成会计核算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报表至出纳及时提取、缴纳各种税金和上缴有关经费。
(四)对学会往来账款,及时进行清理和归还,避免资金积压,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五)完成与会计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职责
(一)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发票、收据。
(四)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钥匙。保守保险柜密码,不得代存私人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物品。妥善保管好学会的空白支票及其他有关票据。
(五)根据会计提供的相关业务数据和报表,及时、准确办理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六)完成与出纳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学会秘书长监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提供服务收入:主要为培训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主要为政府相关部门补助的课题经费及其他相关收入。
(三)其他收入:主要为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学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正常的运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支付的流程。购置固定资产、举办会议、培训等大额开支必须编制预算,报学会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原则:
(一)一支笔审批原则:学会的各项支出应经学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秘书长有授权的除外)。
(二)厉行节约原则:学会的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保证重点、控制一般”的原则。
(三)认真审核原则:学会的各项支出应按制度规定严格把关,各级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支出审批程序:学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先由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再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学会支出项目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会根据章程规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及维持自身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中的费用。
第十五条 大额物品采购及会议、培训班费用结算必须对消费清单审核后予以确认。要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购置物品、举办会议培训,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六条 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支出应取得授课或评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及时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十八条 财务专用印鉴章实行分离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法人印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人员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实行物品签领制,确保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资产购置必须兼顾实际需要及其财力,以优化资产配置为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凡以学会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需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厅合同管理办法,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二) 收款单位与合同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审计学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学会〔2018〕11号)同时废止。